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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他人成植物人 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674  2015/5/25
 

        张女士驾驶汽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因此成了植物人,张女士逃回外省老家,拒不到法院参加庭审,也不执行法院判决。近日,端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女士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超车 酿成事故

 

        2013年8月28日早上,张女士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车送货,张女士从后面超车时,与前面在同一车道上同一方向行驶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特重型颅脑外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植物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颅骨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依赖完全护理,也就是说陈某处于植物人状态。公安机关经勘查后认定张女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但张女士支付陈某部分的医疗费后不久便逃回外省老家。

 

        追偿 置之不理

 

        2014年1月份,陈某的家属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和事故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0多万元。张女士在外省老家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也接到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开庭的电话,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女士向陈某赔偿58万多元。收到判决书的张女士仍然采取不理的态度,陈某的家属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端州法院向张女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张女士依然置之不理。

 

        逃避 触犯刑律

 

        鉴于张女士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即搬离在肇庆市端州区的住所,一直逃避债务,且陈某处于植物人状态,因缺钱已停止治疗,生命危在旦夕的情况,端州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材料移送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张女士对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触犯刑律懊悔不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逃避行为的错误。在执行法官教育说服下,张女士通过家属积极和陈某的家属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由张女士一次性支付陈某20万元,陈某的家属放弃剩余部分赔偿款的追讨,陈某的家属也出具谅解书对张女士予以谅解。

 

        在刑事庭审中,张女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张女士归案后如实认罪,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罪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张女士在事故发生不久后便逃回外省老家,既不参加庭审,在判决生效后也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并刻意规避法院执行。因此,端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女士因抱有侥幸逃避的心理,最终尝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触犯刑律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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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他人成植物人 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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