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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288  2016/8/10
【基本案情】
      邱某是佛山某公司派往某商场的促销员。公司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04年1月2日,邱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特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等级为一级。
2005年4月21日邱某申请仲裁,要求佛山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和相关医疗费。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裁决:佛山某公司支付邱某工伤待遇共计510023.51元。佛山某公司不服,认为本案是一宗交通意外肇事逃逸案,交警部门已经裁定由肇事司机杨海群负全责,杨海群也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近200000元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赔偿费用。因此,赔偿不能重复计算。于是,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邱某收取了肇事司机和车主的赔偿后,能否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佛山某公司向邱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的义务,因此非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除其支付义务。而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而第三人向劳动者作出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用人单位部分或全部的工伤赔偿义务。
此外,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性质、主体等均不相同,所以,佛山某公司以肇事司机已经向邱某支付赔偿费用为由请求减轻或免除工伤赔偿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双份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且构成工伤,其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除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即“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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