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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的区别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035  2021/7/23

【案情摘要】

2012年8月16日,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项目合同书》,约定由某公司作为项目承包方,对某村进行围墙砌筑、修复、粉刷以及道路硬化等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及其他合同内容。协议签订后,经村委会允许,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中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王某遂组织工人施工,并依约将分包工程完工。2013年3月20日村委会对本项目进行了整体验收,同时,某公司对王某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制定《村环境卫生整治核量表》一份。2014年5月村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审定后的工程总造价为909670元。因村委会和某公司未向王某某付清工程款,王某随后将村委会和某公司一同诉之法园。庭审中,本案的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成为争议焦点。

本律师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得出结论: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具有诸多区别,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由如下:

第一、订立合同的方式

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庭审中,王某提交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证据可证实,村委会意图订立的合同就是建设施工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另外,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村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项目合同书》的内容来看,合同中大量出现的“发包方、承包方、承包方式、工程量、工程质量、合同总价款”等词汇,足以表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当时明确该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而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并无资质要求。本案工程的承包人某公司,从其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可知,某公司具备劳务施工的资质。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均属于劳务施工作业范围。本案工程施工项目中的门楼砌筑、墙面抹灰并做油漆处理,均属于劳务作业的。因承包该劳务作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并非承揽合同。

第三、结算方式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能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本案中,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项目合同书》时,约定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020000元,最终以专业部门决算为准。工程施工完完毕后,村委会委托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环境整治项目结算进行审核,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工程审定价为909670元。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第四、标的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以及本案中的门楼等。本案工程项目包括道路硬化、路床整形、门楼砌筑、围墙修复、墙面抹灰并做油漆处理,这其中既有新建不动产物,又有对于不动产物的施工,围墙修复、墙面抹灰及做油漆处理,虽然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施工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那么,由此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

不同的案由意味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案由的确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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