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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集体征地是否有补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2273  2021/7/22

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款,外嫁女是否可以分,外孙女和外孙是否可以分?佛山万林律师以真实的案例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1、冯某2出生后即落户于北海市海城区,取得了被告马栏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该村民小组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利。2017年2月,因北海市政府规划征收马栏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并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被告分别于2018年2月、2020年1月2日向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了20000元、300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每人共计50000元;同时被告以两原告系外嫁女的子女为由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给两原告。农村集体土地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系一种集体所有的资源。土地补偿款的性质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均应当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被告除应支付原告冯某1、冯某2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之外,还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为9123.28元(100000元×6%÷365天×555天=9123.28元);2.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为1925元(100000元×3.85%÷12个月×6个月=1925元)。土地征收补偿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1048.2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案外人林广兰系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户主,案外人郑某系林广兰的女儿。后郑某外嫁,婚后生育儿子即原告冯某1、冯某2。原告冯某1、冯某2及案外人林广兰均在上述同一户口本上,该户口本记载:2007年7月18日,原告冯某1落户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系户主林广兰的外孙子。2013年11月27日,原告冯某2落户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系户主林广兰的外孙子。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原告冯某1、冯某2出生后即落户于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原始取得了被告马栏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有与被告处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故其要求被告按向其他成员分配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应支付征地补偿款合计100000元给两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因两原告的该项诉请已经超出了其应得的相应征地补偿份额,故对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00000元给原告冯某1、冯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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