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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签订了协议不合理,可以再找老板赔偿吗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706  2014/3/4
 问:2013年8月,我在雇主郑某门市上干活时不慎受伤,造成腰椎等处骨折,住院期间郑某与我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由郑某赔偿8000元一次性解决。但后来因伤情严重,共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请问,对于明显不公平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能申请撤销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你受伤后与雇主郑某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你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对该协议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万格律师所注:佛山各级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标准是赔偿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50%,则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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