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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工资单,工伤赔偿按哪个标准计算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6322  2015/4/28
      现实中很多厂方会把工资分开两次来发放的,一半发到银行卡,一半是现金发放。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了,劳动者该如何赔偿?又该按哪一份工资单来赔偿?万林律师所就其代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0日,石某进入佛山市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从事车间成品仓搬运工。2013年4月3日上午9时,石某在整理货架时,因左脚踩到的沙井盖实然塌陷,井盖翻过来砸伤了石某,2013年11月18日石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12月9日认定为工伤。2014年9月23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评定石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3个月。工作期间,佛山市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没有为石某购买社保,工资是按两份工资单来发放的,石某实际工资是3774元/月。
仲裁开庭时,厂方提供了一份石某签名的工资单,每月2000元,另一份工资未提供,以证明石某的工资为2000元每月。
事故发生后佛山市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为石某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石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按3774元/月的工资标准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判决】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74元/月×11个月=41514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774元/月×4个月=15096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74元/月×15个月=5661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3774元/月×3个月=11322元
5、未购社保经济补偿金:3774×2.5个月=9435元
合计133977元
   
 
   【律师解析】
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出于逃避补偿金、税收等责任,人为地将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拆分,并分别让劳动者签名,在出现争议时,仅拿出其中一份工资条,企图逃避高额的支付责任。在工资数额出现争议时,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举证明显有违常理、相互矛盾或者劳动者有证据推翻时,法院通常会采纳劳动者的主张
 
 
【法律法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帐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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