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家制造业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设备维修和铲车操作,公司额外安排他兼顾搅拌机清理工作,每月会给他1000元的专项补贴,并且明确约定,需要清理搅拌机时,公司会专门通知他。公司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是8:30-12:00,中午12:00-13:00是午休时间,期间员工可以自由休息、就餐,无需开展工作。
202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2点40分左右,李某没有接到公司任何通知,主动来到车间清理搅拌机,过程中不小心被搅拌机夹伤手臂,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痊愈后,李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
公司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认为李某受伤时间是午休期间,不属于规定的工作时间,而且清理搅拌机是他个人自愿行为,不是公司安排的任务,不符合“因工作原因”的要求,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当地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结合案件相关证据,最终作出认定:李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只有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被公司安排干活受伤,才算工伤,其实这个理解并不全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看“工作时间”:午休时间虽然不是公司正常的上班时间,但李某清理搅拌机是其工作职责之一,且其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生产秩序和正当利益,属于“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再看“工作原因”:李某主动清理搅拌机,虽然没有接到公司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但清理搅拌机本身就是公司安排给他的工作,每月还有专项补贴,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因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综上,李某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声明:本文参考“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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